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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有什么规定

发布日期:2022-06-05 14:01:00编辑:佚名

女职工怀孕后除规定有产检假、产假、哺乳假有薪假外,还有公司不能要求从事夜班或加班工作,并且还要根据怀孕情况不能安排危险工作等;在不同的怀孕阶段有不同的假期规定;在怀孕和生育后假期期间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等也有规定,具体我们以武汉市的为例:

根据《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含28周,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

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每天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与女职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

怀孕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以离岗休息。怀孕不满28周的女职工,其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该职工离岗休息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75%发放,但不得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

武汉市在产检假方面没有特别的规定,根据《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相应扣减其工作量。”产检时间并未明确规定,可由职工与单位协商处理。

根据《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15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女职工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孕期保健工作制度,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即二胎正常分娩产假天数为128天。

怀孕后要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需要事先进行生育登记,以武汉市为例:

用人单位参加武汉市生育保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诊断妊娠后孕期保健工作制度,可通过支付宝相关应用、武汉社保网上办事大厅、或辖区社保经办机构任一方式办理生育就医登记。若需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可提供以下资料: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一式两份;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办事服务”右侧表格下载,输入“生育”搜索生育保险有关表格下载;

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拟收件);

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收件);

4、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用人单位在武汉市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并持续缴费且于生产前办理生育就医登记,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报销可以在生育登记后在医院直接刷卡报销,在异地生育的回武汉后实行定额报销;

参保人产假休完后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提供材料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办理时生育保险缴费时间已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可按规定核定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政策规定核定。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应当视同出勤,其假期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即单位已正常发放工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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