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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河北公开宣判4起"问题奶粉"案 2人被判无(2)

发布日期:2011-05-01 21:22:58编辑:admin

购来三胺奶粉添加销售

【经过】——齐卫钢明知李宝生购买奶粉用于生产的情况下,自2010年1月多次将三聚氰胺超标的奶粉共计11.31吨销售给李宝生。李宝生明知所购奶粉质量不合格,仍指使石映苗、杨彩荣在奶粉生产过程中进行添加,并授意李赟在未对成品奶粉检测的情况下,出具检验合格报告,韩金亮销售。截至2010年7月,其生产、销售的奶粉有120个批次被检出三聚氰胺超标或理化指标不合格,共计173.17吨,价值441.5万余元。其中,130吨奶粉已被销售,销售金额331.7万余元。

【判决】——山西省晋中市中院一审判决李宝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齐卫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李赟等四人被判处10年至7年徒刑、罚金10万元至1万元不等。

宣判后,各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鹿退回奶粉仍被转手倒卖

【经过】——2010年5月,代文明将“三鹿奶粉事件”后被退回的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的38吨奶粉销售给孙学丰,孙学丰向代文明支付货款42.56万元后,将该奶粉以62.51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他人

【判决】——河北省张北县法院判决代文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7年,并处罚金85.12万元;孙学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10年,并处罚金125.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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