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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孕妇首次孕检抗体指标异常复查等因素致胎儿致畸

发布日期:2022-06-04 20:00:52编辑:佚名

本报讯孕妇首次孕检就查出风疹病毒抗体指标异常,复查时因漏检等因素,导致医方未能详细告知患者病毒对胎儿致畸等重大影响,也没有作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出生后3个月,婴儿即死于先天性风疹病毒感染综合症所致的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婴儿父母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遂起诉医院要求各项赔偿共计95万元。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涉案医院在原告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侵犯了原告的生育选择权,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最终获赔各项损失11万元。

首次孕检指标异常复查漏检排除感染

当小娟再次来到医院时,医方检测了其风疹病毒抗体IgG和单纯疱疹病毒I+II型抗体IgM指标,并据此在漏检风疹病毒抗体IgM指标的情形下,即排除了小娟存在风疹病毒急性期感染的情形。这也导致医方未能详细告知孕妇,有胎儿感染及出生缺陷的可能性。

最后关头未遵医嘱婴儿患先天性疾病

痛失爱女的夫妻俩认为,在相应指标异常的情况下,医院方面没有告知他们病毒对胎儿致畸的重大影响,更未作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使其失去优生优育选择权。二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小娟、小涵的医疗费以及小涵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0余万元;同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侵权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育龄夫妻享有生育选择权,包括依法终止妊娠避免缺陷儿出生的决定权。在本案中,被告的医务人员在小娟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

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母婴保健法规定,医方负有依法为其提供保健服务,包括告知检查结果及相关风险等信息的义务,孕妇则享有接受相应保健服务,包括获得有关信息的权利;如果被告医务人员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怀疑所孕胎儿异常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如果经产前诊断,胎儿存在严重缺陷等情形,医务人员应当向夫妻说明情况,并作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本案中,被告在漏检指标的情形下,即排除存在风疹病毒急性期感染的情形,被告的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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