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育儿网

主页 > 分娩 > 分娩知识 >

单独二胎政策放宽 产假新规定2013

发布日期:2014-01-09 11:34:50编辑:Chen

2013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宽,产假问题成了众多二胎夫妻们较为关注的话题。不过,每个地方的政策都不太一样,关于二胎产假规定,还得查阅当地的最新规定。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生育第二胎产假规定内容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各省产假规定:

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点击展开全部

猜你喜欢

编辑推荐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